干部职工组织纪律性规定发表时间:2018-10-10 10:56 干部职工组织纪律性规定 1、严肃会议纪律 (1)参加会议,一律提前到达会场,未经请假批准,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安排他人代参加。 (2)因事、因病等不能参加或因突发事件、紧急抢救等要提前退场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或在会场的最高领导请假。 (3)参会人员不得在会场内打瞌睡、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和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4)会场上,参会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为振动,不得在会场接电话。 未执行以上规定的,初次违反者批评教育,再次违反者每次扣出发现金50元(副科级以上干部100元/次),全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严格公车管理 (1)严禁八小时以外(含节假日)驾驶公车,确因特殊或紧急公务,院领导需经院长同意,其他人员需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并由专职司机驾驶,违者按公车私用处理。 (2)严禁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 (3)副科级以上干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除严格执行(1)、(2)、(3)条外,还必须严格按医院下发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严肃请销假纪律 (1)院长、书记因事离开医院向主管局局长和副局长请假,副院级干部向院长请假,科级干部向分管领导请假,职工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2)因公因私外出请假应提前向相关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书面、电话、短信均可。1天以上3天以下,可口头请示,3天以上,必须书面请示(科主任请假须报告医务科,护士长请假须报告护理部,经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院,假条报院办公室备案)。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需延长假期的,须向请假领导续假,请假结束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对违反上述(1)、(2)条规定的,院部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讨,造成工作延误或酿成重大事故的,严肃处理。 4、严肃组织纪律 (1)院党总支部、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干部职工无条件服从,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全院通报批评(干部一律就地免职)。 (2)院党、政下达的任务必须完成,对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任务者,通报批评,扣发工资200—500元。 5、严格与业务对象,服务对象的关系 不得接受业务和服务对象任何形式的请吃、娱乐、赌博等活动,不得索要和收取红包、回扣等,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确保通讯畅通 职工上班时间务必确保通讯畅通,院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值班人员必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对因电话不通或不接而造成工作延误或酿成事故的,院部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500—1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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