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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监督办法

发表时间:2018-10-10 10:57

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监督办法

1、监督范围

(1)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是指具有行政行使权、项目审批、人事任免、财务管理、药品、大型医疗设备等的采购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以及行使上述有关权力的关键岗位。


2、监督内容

(1)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重点监督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药品、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有无违反决策程序、采购程序、个人独断专行等问题。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重点监督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有无坐收坐支、应收不收、私存私放、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私设“小金库”和滥发津贴补贴等问题。


(4)政务、院务公开情况。有无不依法公开、不及时更新、暗箱操作等问题。


3、监督方式

(1)跟踪监督。对干部任免、药品、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涉及国家、群众切身利益的,全程跟踪监督、审计,切实维护国家、群众的利益。


(2)专项监督。根据被监督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实际情况、职工、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监督。


(3)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院领导、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4)信访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职工、群众反映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核查力度。


4、监督保障。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有违纪情况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文章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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